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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妻子做家务 离婚时可否要求补偿? 律师:丈夫应给家务补偿金 2022年11月18日 

许女士与张先生在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婷婷。张先生年收入约40万元,而许女士是家庭主妇,在家里做家务与照顾女儿。婷婷长期患病就医,家庭负担沉重。许女士说,她这近二十年婚姻,对家庭付出太多,因为做家庭主妇时间较长,失去工作的能力,未来生活困难。许女士照顾孩子起居就医等时间较长。在照顾公婆方面,由于张先生工作繁忙,在家时间较少,而且频繁出差,公婆的日常起居等生活问题大多由许女士照料。许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张先生向其支付经济补偿200万元及其未来20年的生活费70万元。

路亚菊律师说,可以认定许女士对家庭的付出已达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至于补偿多少,可以根据许女士付出义务的多少及张先生因此获得的利益多少,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受帮助方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许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确定适当的经济帮助数额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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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沈阳)

律师事务所

路亚菊律师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有权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在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离婚经济补偿的相关认定标准成为关注热点。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将适用前提限定为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式夫妻不同于外国式夫妻,通常不会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很少实施家庭财产AA制。在绝大多数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无法适用。

《民法典》的施行改变了这一窘境。只要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这项制度的设立,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无法衡平的不公平现象,加强了对大多数居家主妇权益的保护。这项制度不区分夫妻财产由谁主要取得,也不考虑无收入或收入较少一方是否有权适用。

路亚菊律师说:“这三种情况适应于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首先是以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其次是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最后是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不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行扣除,再进行财产分割,应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从事家务一方因此失去工作的,可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民法典》第1088条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此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为家人每天做一日三餐”也在经济补偿范围内

由于家庭内部的隐私性,主张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会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这就导致各地法院在认定“负担较多义务”时没有统一标准,夫妻一方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路亚菊律师说,只要为家庭利益所负担的义务均在经济补偿范围内,比如为家人准备三餐、打扫房间、整理衣物等无报酬的劳动。判断一方是否“负担较多义务”,需要综合衡量夫妻双方为家庭作出的贡献、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等。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推定家庭主妇、主夫“负担较多义务”。

辽沈晚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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