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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被高层挡光 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2年10月27日 

前日,读者王女士咨询,她所在小区是楼盘的三期,已入住三年多了,这两年楼盘的四期又盖起来了,是高层,正好处于三期的南侧,影响她家的采光,挡光最长时间大概每天3个小时,“请问我能向开发商索要挡光费吗?这个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刘强律师给大家解答,住宅被前方建筑物遮挡,导致屋内光线不佳,实际上是公民的房屋采光权遭到了侵犯,房屋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购房时,开发商通常会与可能遭到挡光的低楼层住户签订挡光协议,遇到挡光情形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果没有签订挡光协议,又遇到挡光情形时,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经济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采光权是否被侵犯,通常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当屋内的采光时长低于规定的标准时才能够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刘强律师建议,读者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房改造可酌情降低。当一套住宅居室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有两个应该获得日照。采光系数最低值卧室、客厅不得小于1%,窗户和地面的面积比应为1:7的比例。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补偿标准各地区不同,应参照当地补偿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到法院进行起诉,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辽沈晚报记者 金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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