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沈阳市民张女士向“辽沈帮帮帮”记者求助,她在沈阳市皇姑区兴建小区内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住了三个月后,她发现南卧室有墙皮脱落现象,过了几天,下水道也堵了,在维修房子时与房东发生分歧,维修费到底该谁支付?
“我之前租房子,屋内的设施坏了,都是房东来维修,就算房东不来,让我找人维修,事后也把维修费转给我,怎么这个房东还让我出钱呢?”张女士气愤地向记者说道,今年6月中旬,她在网上通过房东发布的信息,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房子是两室一厅,面积58平方米,房东提供了洗衣机、热水器、电视等设备。由于在附近工作,张女士对房子比较满意,可是最近房子连续出了问题,“首先是南卧室有墙皮脱落现象,前两天一楼邻居又找上门来,说下水道堵了,需要疏通,正常的费用是每家均摊,所以我就把这两件事情告诉了房东,没想到房东直接告诉我,房子已经租给我了,期间发生房屋维修费用,应由我负责。”张女士很是不解,之前租过好多房子,出了问题都是房东解决,怎么这个房东能不管呢?我想让记者帮问一下,像这种情况维修费到底该谁支付?
针对张女士问题,9月14日,记者采访了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的张德升律师。张律师称,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看张女士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是否就房屋的使用和维修有约定。若双方有约定,按其约定解决。
若没有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解决,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张律师提醒张女士,下一次租房时,在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中,最好对房屋的使用和维修有约定,以免发生分歧。
辽沈晚报记者 赫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