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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定对方全责 无责方可请求替代性交通费用赔偿 2022年06月16日 

交通事故中,无法立即判定事故责任,车辆被拖至停车场,交警判定责任后,无责任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方承担因车辆停驶期间产生的出行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刘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11月2日早,她驾车上班途经大东区工农路,遇上红灯变绿灯,车辆出现了轻微溜车,与后面陈先生驾驶的比亚迪车辆发生接触,过岗后被陈先生拦停,“他的保险杠有一点轻微裂痕,要求我赔偿400元钱,我当时的第一感觉是遇到了碰瓷,当场拒绝了。交警出现场后也未立即作出判定,我的行车记录仪不好用,他说他的记录仪也坏了。”双方互不相让,车辆被拖走。

十天后,交警未能调出现场监控,根据刘女士当时未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判定刘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这时,陈先生拿出了手机,交出了行车记录仪视频。刘女士看到视频后愈发生气,“这明明是他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贴到了我车的保险杠上,但事故已经判定结束,交警称,我的车好像溜了5厘米左右,我也不能再说什么,走保险给他修车呗。”

车辆定损时,陈先生向刘女士提出,十天来,每天都是打车上下班,花费都在百元以上,当即遭到刘女士的拒绝。

今年3月,陈先生将刘女士起诉至大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车辆在扣留期间产生了1300元交通费,“因为这起事故她负全责,造成我无车可开,10天共计花费1300元,这笔钱她必须赔我。”

前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先生未提供任何有效的交通费支出凭证,法官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刘女士付给陈先生50元交通费补偿,起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先生负担。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强称,道路交通事故致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但必须保留好能证明产生损失的凭证。

辽沈晚报记者 金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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