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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刀刺乡干部 一审获刑10年 2021年02月19日 

2020年10月12日早8时45分,抚顺男子佟某携尖刀进入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拉古乡政府办公楼。指责乡党委书记李某处事不公后,佟某持刀刺中李某左腹部。佟某欲继续行凶,被在场的两名民警制服。经鉴定,李某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2021年1月20日,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佟某有期徒刑10年。

佟某生于1969年,抚顺市望花区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08年,佟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20年10月12日早8时45分,佟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来到李某的办公室,指责李某处事不公。

佟某所说的“处事不公”,由来是他与拉古乡刘山村村民夏某就征地补偿款一事打了多年官司,2020年8月败诉后认为李某在诉讼中偏袒夏某。

指责之后,佟某突然起身持刀刺中李某左腹部。佟某欲继续行凶,被办公室内正向李某汇报工作的两名民警制止并被当场抓获。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腹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佟某2020年10月1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2月29日,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佟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佟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佟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

2021年1月20日,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辽沈晚报记者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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