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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入立法审议阶段 公众拟有权劝阻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 2020年11月04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王月宏报道 日前召开的沈阳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沈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一审。

草案拟明确,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此外,一些室外区域也要禁烟。在提交一审的草案中,具体列出以下公共区域、工作场所室外区域禁烟。

草案拟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烟工作。鼓励这些单位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及时要求其熄灭或者停止使用烟草制品。若吸烟者拒绝,应劝其离开。吸烟者既不服从劝阻,也不离开禁烟场所的,要向有关部门报告。禁烟场所可以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实施监控。

此外,公众或志愿者在禁烟场所发现有吸烟行为,有权劝阻或要求禁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或向卫健部门投诉举报。

草案还明确了违法处罚的内容,为有关部门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在禁烟场所吸烟,且拒不听从劝阻、警告并改正的,处20元至100元罚款;控烟场所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规定,且未按照卫健部门责令完成期限改过的,处1000-5000元罚款;禁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能履行相应职责,且逾期不改的,处1000至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此外,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单位违反控烟相关规定也将面临1-3万罚款。

以下公共区域、工作场所室外区域禁烟

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举办大型活动时临时增设的室外区域

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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