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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兑付不来“辽A河蟹” 店方:卡作废了 2020年10月21日 

如果别人以“兑换卡”作为礼物送给你,你兑付的时候被告知卡是作废的,你尴尬不?送你卡的人尴尬不?

从2020年的1月份一直兑付到10月份,快一年的时间等来的不是20只肥美的“辽A河蟹”,而是店方告知的,“卡已经作废了。”

沈阳的老周(化名)怎么也想不通,还在有效期内的不记名兑换卡,怎么就变成“作废卡”了呢?

老人的“河蟹卡”

10个月三次兑付失败

昨日下午,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辽A河蟹”旗舰店门前,老周从两个精美的红纸包里分别拿出一张“兑换卡”。

兑换卡正面红底白字的“辽A牌”明确显示了卡片的所属企业。此外,卡的正面还标明了“2780型至尊装盘锦河蟹”,还有烫金凸起的8位卡号。

兑换卡背面,对“提货方式”的说明为“微信预约”,提货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73号”。

老周说,兑换卡是儿媳妇在2020年春节前孝敬给自己的。老周对这种新兴的兑付方式也比较好奇,仔细阅读了提货方式,还是担心有遗漏,于是按照兑换卡上的联系方式致电商家,“对方说需要按照卡上的二维码加微信,然后在微信上预约。”

记者从老周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到,1月15日老周第一次与对方微信联系,对方要求老周将卡的正、反两面拍照片发过去。老周照做,随后对方说“现在已经过了我们的取蟹时间了。”并告知老周,到9、10月份可以取。

9月22日,老周第二次与对方微信联系取蟹,对方回复,“您这个型号的卡取蟹时间是十月中下旬,您这个型号的蟹是湿地冷水蟹,是我家品质最好的蟹,成熟期比较晚,十月中下旬您提前一天预订即可。”老周给对方回复了一个“赞”和一个笑脸表情作罢。

10月18日,掐算着已经到了对方说的“十月中下旬”,老周第三次与“辽A河蟹”微信联系,对方再次要求老周将卡片正反面拍照发送过去,老周再次照做。没想到这次对方干脆告诉老周,“我给你查了一下卡号,你的卡是作废卡,取不了蟹。”

卡片上“提货说明”中称,2020年的兑付时间为,“起捕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老周手上的卡显然在有效期内,那没有过期的兑换卡,为什么作废了呢?

与广告公司解约

“河蟹卡”被作废

等了10个多月的时间,曾经3次联系“辽A河蟹”兑付,两次将卡片照片发给对方确认,最后等来一个“作废”的结果,老周除了震惊还有不解。

“我1月份就给你们看了卡片,当时你们怎么没告诉我作废呢?”老周质问对方。

对方的答复是,“之前没有查卡号,而且之前不是取蟹的时间段。”对方强调,老周的卡是“辽A河蟹”兑给一家名为“新潮”的广告公司,“广告公司违约了,这些卡全都作废了。”

这位工作人员称,像老周手里这样的卡有好几百张,“你这种情况我也不是第一次遇到,你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是公司发话了,兑付不了了。”

昨日下午,“辽A河蟹”旗舰店正在照常营业,一个巨大的“河蟹”装饰就挂在店门上方。

记者和老周一起来到店内,正好见到了与老周微信沟通的工作人员也在。现场查看了老周手里的兑换卡,又通过电脑查询卡号,工作人员确认,老周的兑换卡确确实实是真卡,正是属于与“新潮”公司解约后作废的那一批。

工作人员再次强调,因为对方解约,这一批卡的确已经不能兑付。

记者:解约是什么原因?

工作人员:广告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给我们打够广告。

记者:解约决定是谁做的?

工作人员:是我们和“新潮”共同决定的。9月份我们还和对方有联系。对方同意我们不再兑付螃蟹。现在和对方没有联系了。

记者:怎么证明这个卡是给广告公司的?

工作人员:卡上标注的“2780”型号就是给广告公司的。

记者:那为什么消费者之前给你发过卡的照片,你没看出来?

工作人员:因为其他广告公司的卡还可以兑付。当时我工作疏忽,没有查询卡号。

记者:兑换卡作废有没有进行告知?

工作人员:听说“新潮”在自己的抖音号发过消息,他们的人也在朋友圈发过消息,但我不确定。

记者:你们有没有关于兑换卡作废的书面说明,或者与广告公司的解约书面说明。

工作人员:没有。

“兑换卡”不能兑换

商家口头拒绝难接受

工作人员强调,老周的螃蟹兑换卡不是从店内直接销售出去的,因此“有问题你得去找广告公司。”

老周告诉记者,自己问过儿媳妇,这两张兑换卡也是朋友赠予的,来源并非广告公司,“这种不记名的兑换卡用于亲友馈赠当做礼品挺方便,但是兑付不了就很尴尬。”

老周认为,如果商家与广告公司终止合作,要么应该将发出去的不记名卡想办法收回,或者进行有效的公示。现在顾客拿着卡上门,商家单方面口头予以拒绝,自己无法接受。

律师说法:

兑换卡属不记名物权凭证 商家应向持卡人兑付

辽宁际开律师事务所姜万鹏律师认为,顾客手中的卡系有不记名特殊性的物权凭证,谁持有就证明谁是物权的所有人。商家将这种兑换卡交付给他人时,就意味着自己做好了将向不特定持卡人交付货物的准备。

目前商家单方面做出终止交货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交货义务。商家向持卡兑换的顾客所陈述内容不能成为其不交货的理由。

只要兑换卡来源合法,就代表持卡人与商家之间成立了以卡片为凭证的合同,该合同唯一的义务就是商家按照卡片上约定的方式交货。至于商家与第三人出现的任何问题均不能免除商家见卡给付的义务,因此商家应当按卡交付。

辽沈晚报记者 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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