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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规定六种情形优先使用再生水 2020年03月10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董丽娜报道 《沈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3月1日开始实施,造纸印染、绿化消防、集中供热等六种情形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两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等五种情形需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办法》所称再生水指对经过或者未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集纳雨水、工业排水、生活排水进行适当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以被再次利用的水。《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供水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沈阳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再生水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再生水利用的水平和能力。在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六种情形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其中包括: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工业用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洗作业、消防等市政用水;生态景观、人工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工地降尘、车辆冲洗等用水;大型集中供热设施用水;其他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按照沈阳再生水利用规划,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已经建成,满足项目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五种情形需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事业设施;适合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筑;其他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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