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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医院存在价格欺诈 应该退一赔三 2019年12月19日 

新闻到底:《家属质疑“出3趟车3900元救护车费”》③

新闻闪回:37岁的李明(化名)家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10月20日他父亲骑摩托车撞了一位七旬老妪。两位老人被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分别送到抚顺市内的两家医院救治,120救护车在新宾至抚顺市内之间共产生3次往返。李明为此支付了3900元120救护车费,对比抚顺市物价局定价后,他认为被多收了120救护车费。

本报12月17日报道抚顺新宾患者家属李明质疑“出3趟车3900元救护车费”后,昨晚6时许,李明表示刚接到医院打来的第一个电话,“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给我打电话,说全权代理县人民医院处理这件事。”

因为是首次直接沟通,李明表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我认为医院的行为是价格欺诈,我是消费者,出钱购买他们的服务,但他们在收费上存在问题,应该按照《消法》退一赔三。”

律师表示,李明的主张关键在于对新宾120三次出车的性质认定,然后才能明确是否该“退一赔三”并准确计算赔偿数额。

截至昨日,本报记者尚未收到关于此事的官方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多部门调查

尚无结论和处理结果

12月17日,辽沈晚报记者在采访中被告知,此事18日会有官方结论公布。

18日下午5时许,辽沈晚报记者拨打新宾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顾主任的电话,顾主任表示此事涉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目前尚无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昨日,辽沈晚报记者从抚顺市发改委了解到,2015年抚顺市物价局并入抚顺市发改委,成为发改委物价部门。在2018年底机构改革中,抚顺市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含救护车费)职责划入了抚顺市医疗保障局,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划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的投诉由抚顺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在抚顺市发改委向记者提供的《关于医药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情况说明》末尾显示:患者从县第二医院送到抚顺市内两家医院,其中一名患者又从市内医院接回新宾,是否属于院前急救、患者使用120救护车是否是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应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属于院前急救应执行上述标准;如果不属于院前急救,车费不属政府定价。

这个“上述标准”,即抚顺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抚发改价格[2017]260号)中所明确的:120救护车基准价格为25元/15公里,超出15公里(往返里程)部分,每增加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加收2元。这个标准也是李明所主张的收费标准。

律师:

关键在3次出车性质认定

昨日,辽沈晚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主任曹英魁律师,他在询问此事中的多个关键细节后表示,即便120救护车是医院出资购买,其性质、用途和收费标准也不能违反物价部门的定价。

“120是个惠民、便民的举措,是用于救护危急病人的,它不允许用于转运,尤其是较远距离的转运。”曹英魁律师表示,此事的关键在于新宾120救护车3次出车的性质认定,其中“叫车渠道”尤为重要。

“如果是打120叫的救护车,它怎么会不是120救护车执行院前救护?说120救护车进行转运是不成立的;如果是联系医院要求转院,那就应该是医院的非120救护车转运……前者有物价部门定价,后者无定价,收费完全不同。”他说。

曹英魁律师表示,拨打120呼叫急救车是与120之间产生合同,在法理上是邀约,一方付钱,一方服务,双方承诺成立;联系医院是与医院之间的邀约,“不同的叫车渠道实际上是对不同医疗服务主体的选择,决定了双方合同的性质。”

对于李明“医院价格欺诈”的看法和“退一赔三”的主张,曹英魁律师表示从《消法》角度看,患者及家属是消费者,对购买的服务有知情权,而院方有告知义务,“要先调查认定这3次120救护车出车的性质,究竟是120出车还是转运,然后明确医院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才能判断李明的退赔主张是否合理合法。”

患者家属:

拒绝“退款3900元”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与李明取得联系,他表示此事曝光后尚未接到两家医院和卫生健康局打来的电话,自己也未直接表达过主张,“医院托朋友联系我传话,说希望能谈谈,但时间、地点都没定。”

昨晚6时许,李明告诉记者,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一位副院长给他打来电话,“说全权代理县人民医院处理,还说可以给我退还3900元,但我没有同意,没达成一致,我希望能有个清清楚楚的调查结论。”

“这是一笔糊涂账,因为县人民医院开具的票据上没有明细,无法计算车费多收了多少,其他项目收费多少也不知道。”李明说,在明确各项收费数额及收费项目是否发生后,才能研究退款数额。

李明认为,因120救护车收费问题找到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后,两家医院相关负责人的答复是“不是120救护车出车,送到抚顺市内是转运,转运无明确定价”,这个回答和之前的收费都有欺诈之嫌。

“120救护车按照规定不能用于转运患者,他们没说过,我一直到12月18日才明白。”李明说,期待多部门能调查明确新宾120救护车出车3次的性质,否则就没法算明白多收了多少钱。

李明表示:“我认为两家医院这是价格欺诈,我是消费者,出钱购买他们的服务,他们在收费上有问题,应该按照《消法》退一赔三。”

昨晚8时许,李明给记者发来信息,表示已经与医院达成和解。

但是这一说法记者未从医院及卫生健康局获得证实。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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