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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上高速超速撞死俩人获刑 2019年03月18日 

刚刚拿到驾照还不到一年,刘某就独自驾车上高速,没想到在向右侧变道时,车辆右前部与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的左前部相撞,造成两人死亡。沈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8年5月1日下午2时25分,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京哈高速公路(万家-毛家店)下行703公里600米附近时,他准备向右侧变道时,车辆右前部与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由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部相撞,造成徐某某小型轿车中乘车人徐某甲抛出车外死亡,王某某在车中后排座位死亡、杜某某受伤,两车损毁的后果。

2018年6月4日,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认定,刘某驾驶车辆变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王某某、徐某甲、杜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经鉴定,事故造成杜某某右锁骨骨折、双侧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三处均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右眼损伤、左足损伤三处均为轻微伤。杜某某因此事故受伤支付医疗费61352.90元。

徐某某、王某某、杜某某要求刘某赔偿徐某甲、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各699860元、丧葬费各31272.50元、精神抚慰金各10万元、车辆损失63225.60元,杜某某医疗费61352.90元、王某某父亲赡养费431443元、母亲杜某某赡养费507580元。要求人保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支付保险款项622000元,平安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代位赔偿原告1122000元。

沈北新区法院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驾驶实习期内在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与被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沈北新区法院以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刘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852265元,赔偿杜某某医疗费共计51352.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610000元,赔偿杜某某医疗费1万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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