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之变的变与未变

辽宁日报 2026年06月07日

禾刀

看点

面对不堪其扰的彩礼攀比之风,宋人早就做出了典范。显庆四年(659年),对厚娶之风忍无可忍的唐高宗终于下诏,限定(各品官员)“天下嫁女受财之数”,同时规定,“女家收下的聘财‘皆充所嫁妇赀妆等用’”,也就是说,这些财产为嫁妇私产。上行下效,民间日渐清风涤荡。在著名宋史学者吴钩看来,宋代的彩礼之“变”,不过是“唐宋之变”众“变”中的普通一撇。

吴钩新作《唐宋之变:中国现代化的历史渊源》以“唐宋之变”论题作为切片,聚焦嫁妆制度、税制演变、游民兴起、奴婢消亡等微观场景,深入分析后指出,“唐宋之变”是继“周秦之变”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近代化,主要表现在:政治上,贵族政治瓦解,科举“取士不问家世”;经济上,人身依附松弛,从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城市商品经济空前繁荣;社会层面,奴婢贱籍消亡,女性财产权与婚姻自主权显著提升;文化上,贵族文化让位于市井文艺,形成极具现代气息的世俗风貌。

“唐宋变革论”观点认为,唐宋之际发生了一场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诸层面的变革。在此之前,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业发展还处于极为原始的以物易物阶段;社会中阶级壁垒森严,阶层流动受到限制;贵族牢牢把控文学、艺术等文化话语权;社会权力严重依赖门阀贵族变相世袭,国家财政高度依赖农业税、人头税、实物税与徭役。

婚嫁新规保护女性私产

宋代婚嫁制度变革,是吴钩浓墨重彩书写的一个方面。在吴钩看来,宋代这一制度的变革,折射出宋代社会对女性私产权利的承认与保护。有宋一代,婚配中有交换婚帖这一环节。这并非简单的礼仪,因为女方婚帖中会“写明嫁妆的内容与数目”,类似女性财产的一份告知书。

宋代对女性地位的尊重,不单单体现在嫁妆财产的保护,还体现在其他许多方面。如嫁妇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女子离婚后可以带走她们的奁产。对于孀妇,宋代法律明确,“立继是孀妇的权利,她可以立继,也可以不立继。在夫妻俱亡的情况下,宋朝的夫族尊长也可以命继,但命继子只能继承四分之一的遗产,其余财产则归女儿。”毫不夸张地说,宋法对女性私产的保护,放在今天也不过时。

税制改革释放经济活力

众所周知,宋代最引以为豪的是经济。两宋经济活力的释放,一个重要因素便是货币化。吴钩指出,从唐至宋,税制改革由“人头税演变成财产税”,相比人头税,财产税更加公平,可操作性更强。

宋代工商业十分发达,按宋朝法律,任何平民都可以从事商业,唯独宗室贵族、官僚不许经商,因为他们都是食禄之人,经商即是与民争利。为公权力划清禁区,显然有利于预防权力滥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阶层人员的商业头脑极为活络。书中描述了南宋一个有趣的现象:前往京城赴考的天下士子会借着赴试的机会,将家乡的土特产带到京城货卖。宋代商人甚至可以同其他平民一样骑马、乘车、着白衣、拥有田产,还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工商业繁荣,创新便不断涌现。宋代的交子和会子,被认为是现代货币的雏形。此外,宋朝还出台了允许商人在京师或边郡缴纳金银、钱帛、粮草等,按值至指定场所领取现金或某些商货运销的凭证制度,即交引制。交引制的出现,避免了繁重的货币货物运输,创造了巨量的“财政物流”,对市场流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口流动促进工商业繁荣

人口的自由流动,是经济发展走向繁荣的重要前提。不同于其他朝代游民群体被迫背井离乡,宋代的游民往往是工商业发展利益驱动的结果。吴钩指出,农业经济时代,人口实现自由流动,不仅需要路禁政策松绑,还需要将农民与田地松绑。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为保障游民群体,还提供数量巨大而租金低廉的公屋,游民甚至还可以享受政府制定的“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等福利救济制度。

宋代重商风气深入社会各个阶层。夜禁制的废弃,促使宋代出现了繁华的夜市,城市居民拥有丰富的夜生活。统计显示,南宋(公元1200年前后)的城市人口比重高达22%,其城市化率远高于其他朝代。

身份等级制度严苛,是封建社会的重要标志。自北宋末起,主人殴杀奴婢最高可处死刑。其他王朝的奴婢基本都是指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可以买卖的商品性奴隶;而宋代的奴婢几乎都是雇用的良人奴婢,无论身份还是法律地位,都与其他朝代的奴婢不同。

从历史周期率视角看去,一个朝代的繁荣绝非偶然。由唐至宋的这次大变革,虽然大大促进了社会发展,却也给后人留下了极大的遗憾。相较于其他社会变革,两宋军事止步不前,甚至有倒退迹象,因而屡被北方民族击溃,终至灭国。这或许表明,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理应是各方面均衡发展的结果,唯此才可能避免“我为鱼肉、人为刀俎”的历史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