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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辽宁泰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及其他相关协议、承诺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辽宁泰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中交易基准日(即2022年11月20日)的规定,本公告所示利息为截至该基准日所计算的利息数额。债务人实际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应计算至其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不以交易基准日利息为限。以上事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宁泰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辽宁泰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辽宁泰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辽宁泰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