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博雅报道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支持民兵建设,日前,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出台《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聚焦构建责权利相一致的民兵权益保障制度,助力推进新时代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军地各级各部门应当为民兵做好权益保障工作。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以民兵参加上述活动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组织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为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落实生活、物资保障和相关补贴,造成伤亡的,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享受相关待遇;民兵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奖励;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帮扶援助。
《办法》明确,鼓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公共文化设施和景区景点对基干民兵实行优惠政策。此外,受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表彰为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企业,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依法依规享有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