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辽宁日报 2023年01月17日

(上接第三版)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听取有关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并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时,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与其相关的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如果所提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所提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选,可以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主席团决定。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当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主持。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

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应当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公布预选结果。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由主席团汇集预选情况,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公布预选结果。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以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举手等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