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1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等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省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如果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一位主席团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一人和大会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大会副秘书长协助大会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举行之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等,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大会要求请假。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上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和有关部门听取代表审议意见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秘书处负责议案工作的工作机构汇总并形成报告,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下转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