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5日政协辽宁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辽宁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政协辽宁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政协辽宁省第十三届委员会设置以下十二个专门委员会:
(一)提案委员会
(二)经济委员会
(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四)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五)教科卫体委员会
(六)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七)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八)港澳台侨委员会
(九)外事委员会
(十)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
(十一)委员工作委员会
(十二)市县政协联络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