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医疗救助对象按生活困难程度划分为四类

按类别提供相应医疗救助待遇

辽宁日报 2022年12月09日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从2023年1月起施行,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按照生活困难程度可划分为四类,医疗救助待遇也相应分为四档。前两类人员是医疗救助对象的主体,占全部救助对象人数的90%以上,同时也是重点救助对象。

第一类为特困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此类群体是生活最困难,也是需要国家供养和全社会关爱的群体。具体待遇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全额资助政策。基本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救助比例为70%,不设起付标准;倾斜救助年度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类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监测帮扶对象,困难程度略低于第一类群体。具体待遇是,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定额资助政策,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目前仍实行全额资助。基本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救助比例为70%,不设起付标准;倾斜救助年度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类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困难程度低于前两类群体。具体待遇是,参加居民医保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基本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救助比例为60%,起付标准为2000元;倾斜救助年度限额、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类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这一群体是新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程度低于前三类群体,保障方式、待遇水平上也有一定差异。前三类群体,先认定身份再给予救助。而造成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其认定身份前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因此,对这类群体,先依其申请认定身份,再对其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待遇是,参加居民医保不享受资助政策;基本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救助比例为50%,起付标准为5000元;倾斜救助年度限额、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目前,省医保局正在配合民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和工作衔接机制,力争尽快将这一群体纳入医疗救助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