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乐
洗钱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面对新形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切实承担起追诉洗钱犯罪的主导责任,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依法准确认定全省首例“自洗钱”犯罪,通过提前介入侦查,一体化推进案件办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与司法秩序。
据了解,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谷某某先后向庞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八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谷某某向马某某出售毒品时,明确告知马某某将毒资汇入姜某的银行卡,梁某、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后谷某某授意姜某、梁某将毒资转账汇入谷某某名下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毒资均用于消费。
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主动商请公安机关通报上游毒品犯罪侦查情况,因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为公安机关提供“点对点”、精细化的办案指导。在引导侦查工作中发现谷某某通过支付软件流转毒资,涉嫌“自洗钱”犯罪的案件线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查清案件全貌,引导公安机关在起诉阶段追加洗钱罪名,有效防止了遗漏罪名情形的发生。
为确保办案质效,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一方面坚持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案件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领导体制优势。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会商研判,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商请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单位聚焦“自洗钱”犯罪的构成、该案上下游犯罪的关联、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竞合关系等问题进行研判,统一理解认识、深化业务共识,凝聚起惩治洗钱犯罪的强大合力。
据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准确把握“自洗钱”行为构成要件,贯彻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在依法查明上游毒品犯罪事实的同时,严格审查证据、明晰毒资流向,成功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接收犯罪所得后存在进一步转账、取现等掩饰、隐瞒行为,针对发现的“自洗钱”线索,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在案件起诉阶段追加洗钱犯罪事实,对“自洗钱”犯罪行为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最终,对被告人谷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态度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