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健全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辽宁日报 2022年10月22日

本报讯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为,健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以最大限度防止行政处罚中出现“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过罚不相当”等现象。

《办法》所称的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事项作出决定的权限。《办法》依据国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土地保护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充分细化,涉及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处罚主体的九大类具体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办法》明确了确定裁量基准的主要因素,原则上以地类、面积、耕地质量为主,同时综合考虑其他法定和酌定因素,在严守法律和政策底线的前提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过罚相当、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量罚标准,特别强调了对同类型违法同样处罚的要求。突出严格保护耕地,强调对黑土地的特殊保护,要求凡是涉及违法占用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均按对应裁量基准档次上限处罚。

《办法》注重体现行政处罚法的确立原则,明确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各类情节,遵循超时效不罚、轻微违法不罚、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等原则。明确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制度,通过充分说明做出处罚以及处罚轻重的理由,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公开在阳光下,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郝 洋 本报记者 胡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