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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积极推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人员编制,推动人员、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下沉。结合辽宁实际,研究制定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规定。
3.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编制的国务院各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推动政府部门高效履职尽责。编制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加强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名称统一、类型相同、依据一致。
4.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5.加快实施简政放权工作。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服务事项、行政执法事项、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坚持放管结合,对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稳、管得好、有监督”。
6.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制定省政府规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并严格设定标准和论证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得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2022年年底前,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7.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年底前,在全省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8.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投资审批事项清单,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流程,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持续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全要素改革,统一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
9.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新设定证明事项。2022年年底前,原则上除特殊事项外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成全省统一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平台,实现各级监管部门抽查检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的常态化管理、动态化更新。到2025年,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严格执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推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
11.不断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结合监管实际,积极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对发展前景明确、监管风险明晰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尚处于发展初期、监管风险未充分暴露的,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实时调整监管措施。
12.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深化“综合窗口”改革,落实“首问负责制”、“否定备案制”、“容缺受理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拓宽网上服务和自助服务事项范围,优化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加大“政务服务驿站”建设,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
13.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建设全省“一件事一次办”系统,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每年推出10个左右省级定标、全省复制的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
14.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梳理制定全省各层级通办事项清单,推动“一圈一带两区”优先试点区内通办,逐步实现全省通办。推进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对接京津冀地区,积极推进跨省通办。全面完成国家部署的“跨省通办”工作任务。
15.加强老年人基本服务保障。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APP应用适老化改造。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6.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17.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行使监管、执法等行政权力时,在许可准入、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严格执行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深入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8.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持续清理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以及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杜绝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效能,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和处置回应机制,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19.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制度。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和管理。推进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开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或者放宽交通运输、金融、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规定。
20.加强政企沟通。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打造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实现“一个系统管服务”。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估调整、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等政企沟通机制,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兑现”、“免申即办”。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四)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21.积极完善重要领域的地方立法。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围绕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农业农村、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生物安全、营商环境、民族宗教、防范风险、公平竞争等重要领域和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健全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22.注重突出地方立法特色。聚焦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服务和保障民生等全省重点工作,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注重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着力解决辽宁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23.完善共同行政行为的地方立法。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及时修改完善辽宁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程序、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备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24.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经常性清理工作。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民法典,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等方面,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专项清理。结合实际,及时清理完善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25.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地位。建立健全立法机关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做好党领导立法工作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对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
26.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对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提前介入、加强协调的机制。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27.着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压实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体责任。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未经充分评估论证的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全面建立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推行通过立法听证、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28.加强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及时跟进国家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改进程,完善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省政府备案审查职责,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层级监督。
29.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根据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内容,科学合理地选择听取意见对象,注重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采取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意见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听取意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对征求的意见相对集中且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30.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从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等方面,积极参与东北三省和京津冀地区的协同立法工作。推动各市探索在同一流域、同一自然生态等相同或者相近领域开展跨区域协同立法。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31.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规范制发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置审核、会签、备案等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32.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组织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年底前,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并按规定在省政府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公布。2023年年底前,各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并按规定在市政府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公布。
33.落实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的作用。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34.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依法决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依法决策制度,明确依法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意见的制度。
35.加强对依法决策的考核监督。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时,将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重要内容。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3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修改《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市县三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范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7.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都要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运用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专题调研、座谈会、听证会等方便公众参与的方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或者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3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制。省市县三级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要明确负责执行工作的部门、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39.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出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众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或者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等情形,省市县三级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40.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记录、档案及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41.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省级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减少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42.加强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强化对联合执法和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跨市域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市域间联合执法。各市要在市域管理范围内,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并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等制度,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加强协作执法,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机制改革,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
4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2022年年底前,实现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分部门、分类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44.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对触碰法律底线和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45.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分领域梳理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46.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途径。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APP等,不断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高效处置机制。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47.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制定并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内容。按照规定制定并公布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48.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统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49.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适时修改《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落实告知、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等制度。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全省各级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50.强化文明执法理念。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灵活运用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手段,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等制度。2022年年底前,省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实际,依法建立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51.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以案释法工作。省政府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把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52.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立法进程,积极制定和修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53.完善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研究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健全完善以省总体应急预案为纲,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为支撑,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为基础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部门应急预案和市、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加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应急预案的衔接。
54.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风险源头预防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协同、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协助、跨区域应急调度等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沈阳市、大连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55.规范应急处置的个人信息使用。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十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56.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属地管理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分类标准,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细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57.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建立健全应急演练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军地的联合应急演练,强化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58.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增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危机沟通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把握不同突发事件的特征和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规范化水平,强化政府系统内部信息整合,统一步调对外公布。密切关注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增强危机沟通技能,有效防范和化解舆情危机。
(十六)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59.增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能力。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强化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落实“第一响应人”制度,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体系。市、县(市、区)政府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乡镇(街道)人、财、物支持。
60.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开展社会应急力量调查摸底。健全以属地为主的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机制,完善补助、补贴、表彰、奖励、救助、抚恤等激励保障措施,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七)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61.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到2025年,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行政调解职能的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调解组织,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62.坚持“三调”联动。积极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十八)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63.梳理并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分批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及相关实施主体和行使层级等内容,公布省(中)直单位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到2025年,实现医疗机构名称争议、政府采购、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企业名称争议、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等领域行政裁决机构全覆盖。
64.规范行政裁决程序。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及辽宁省实施意见。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权利告知、案件办理、审核决定、行政协作、责任追究等机制,编制并公布行政裁决服务指南,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十九)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65.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省市县三级政府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理调配编制资源,配备必要的办案场所和设施。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66.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送达等工作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67.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积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指导规范。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转送、移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处理失职等违法行政行为。
(二十)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68.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法院按规定通知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出尽出”。强化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定期组织庭审旁听,通过联动协作、信息共享、定期通报、重点约谈、集中培训等方式提升出庭应诉实效。
69.健全行政争议化解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研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关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县级以上政府要全面梳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清单,逐案制定履行工作方案,逐年提高生效裁判实际履行率。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实现书面反馈率达到100%。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一)形成监督合力
70.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监督体系。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纳入全省监督体系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加强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专业经济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下转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