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本月施行

加大惩治力度 对家暴说“不”

辽宁日报 2022年08月10日

本报记者 刘 乐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为防止当事人甲女士(化名)继续遭受家暴侵害,依法为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为其撑起法律“保护伞”。

家庭暴力,不仅给对方带来身心上的伤痛,给家庭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也在挑战社会的良知和司法底线。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明确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有力推进。据统计, 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28件,作出1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年以来,共受理20件,作出15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虽然从总体上看,数量不多,但意义重大。”据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申请人的有效保护,是对被申请人严肃的法律约束。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此次新规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切实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必须提起离婚诉讼,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除了殴打、捆绑、残害,经常性侮辱、诽谤、跟踪也算家庭暴力吗?”针对这些问题,新规均作出进一步完善。其中提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中,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还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省法院提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持报警回执、现场监控、电话录音等材料,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身心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