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辽宁日报 2022年08月01日

■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房屋租金;对处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房屋租金

本报讯 记者赵婷婷报道 为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印发通知,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房屋租金;对处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含商场、市场摊床)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视停产停业时间给予房屋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省级财政将对各市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通知明确,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的实施措施,不得低于省级租金减免力度。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同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通知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做好跟踪落实,确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以及贷款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减租政策有效落实到实际承租人,非国有房屋承租人的房屋租金补贴发放到最终承租人、直接经营者。

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类投诉举报,做好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有效衔接,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省级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市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要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