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数字贸易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俊在《经济日报》撰文认为,当前,人们对数字贸易的理解与认识不一样,也难免出现分歧。总体来看,有以下几个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厘清。
误区之一:认为数字贸易的概念是统一的、固定不变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数字贸易尚无权威精确定义。对于数字贸易,世界各国及不同国际组织的理解并不一致。由于数字技术仍在不断发展进步,数字贸易的应用场景和新业态新模式还在不断演进,这使得人们对数字贸易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我们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应体现灵活性、扩展性和包容性。一方面,在国际谈判中,数字贸易须涵盖传统跨境电商相关议题,也应更加关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储存设施本地化、数字知识产权等数字贸易规则新议题。另一方面,在国内促进政策制定上,对数字贸易的理解需重点聚焦由新型数字技术推动的、高度依赖跨境数据流动的新型数字贸易。
误区之二:将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画等号。数字贸易不是数据的贸易,而是可数字化交付的贸易和数字化订购贸易的总和。数字贸易一定伴随着跨境数据流动,但有跨境数据流动并不一定会产生数字贸易。从根本上说,数字贸易是商业性的国际经贸活动,这类商业活动需要跨境数据流动的支持,但这种数据流本质上是交付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流、物流、资金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对此,我们不能将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画等号,对数字贸易的业态分类应采纳国际组织的共识,即数字贸易是货币化(商业性)的数据流,而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非商业性(非货币化)的数据流不应被纳入数字贸易范畴。
误区之三:认为数字经济强则数字贸易一定强。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直接体现。对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关系的认识,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割裂,离开数字贸易来谈数字经济,也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想当然地认为,数字经济强则数字贸易一定强。过去一个时期,我国主要依赖国内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壮大,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体。但是,数字贸易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短板,尤其是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尚不足,与我国数字经济在全球的地位不匹配。对此,需做好引导数字贸易发展的顶层设计,明确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举措和重点领域,重点推动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贸易投资合作,协助企业破除国际市场上的数字贸易壁垒,为企业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误区之四:忽视传统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性。需要看到,数字贸易的竞争力不是数据的竞争力,数字贸易交易的对象并不是抽象的数据。绝大部分数据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交易价值,需将其加工转化成产品和服务才具有交易价值。因此,数字贸易的竞争力与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样,更多体现为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和数字产业的竞争力。我们推进数字贸易发展,既要注重由数据要素和先进数字技术驱动的新型数字贸易,积极抢占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制高点,也要大力推动传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既要大力发展我国具有优势的跨境电子商务,使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向货物贸易数字化升级,又要推动数字贸易与传统服务贸易融合,大力发展数字医疗、数字教育、数字物流、数字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贸易,以数字贸易带动服务贸易数字化升级。
误区之五:忽视数字贸易对驱动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应该看到,数字贸易的核心驱动力是数字技术创新,而数字技术创新是当前全球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向。发展数字贸易,需加强数字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抢占数字技术竞争制高点。增强数字贸易发展能力,就必须增强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物联网等方面的自主发展能力。同时,数字贸易是新一轮国际规则和标准竞争的焦点,数字贸易的竞争也是规则和标准的竞争。发展数字贸易,要求我国未来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数字平台治理等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方面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此外,数字贸易必须在维护好数据安全、做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为数字贸易发展营造更加自由便利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