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岩报道 某公司所建热电厂未取得环保验收手续即开始生产,造成大气污染。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0余万元,并引入环境公益专项基金,确保修复费用专款专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年来,全省法院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瞄准生态环境修复,通过司法手段采取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强化“恢复性司法”措施,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判决中灵活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替代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要明晰立案标准,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突破。
在另一个典型案例中,因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被告人刘某被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同时判令其在今年春季补种1.15亩红松树苗,要求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3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补种结果由专业机构负责验收,如未完成,被告人将承担一定的恢复生态功能修复费用。
专业化水平是提升环资案件审判质效的保障。在已有12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省法院今年推动具备条件的集中管辖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在专业合议庭集中审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做到“三合一”归口审理,统一不同类型的环资案件裁判尺度。从省内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聘任具有环境资源科学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借助“外脑”破解专业技术难题,力求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