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保市场主体稳就业

辽宁日报 2022年06月02日

(上接第一版)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年底前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年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预拨就业见习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对两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