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若干意见

辽宁日报 2022年05月21日

(上接第一版)

五、把握收用节奏,防控债务风险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规模和节奏,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避免债务过多倚重土地出让收入。允许各市、县 (市、区)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六、完善核算办法,规范收支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合理测算土地支出收益成本,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七、建立督考制度,确保措施落地

省委、省政府将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督查的重要内容,对各市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同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土地出让收支相关政策落实与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八、加大宣传力度,保障有效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作为一项重要的乡村振兴政策,加强多渠道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透明度和公信力。要认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培训质量,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涵、政策范畴和政策边界,确保政策措施有效执行。

九、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报告制度

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定期调度研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如期实现目标,取得预期成效。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期间各地区如有重大情况变化,应及时请示报告,省将适时开展政策评估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