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 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若干意见

辽宁日报 2022年05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逐年递增,分步实现目标

综合考虑各地区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以市为单位,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2021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2%,以后每年递增不少于2%。到2025年,全省达到10%以上,总体上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实施省级统筹,确定差异比例

省政府从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市)和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分年度省级统筹比例为:2021年—2022年沈阳市12%、其他各市20%;2023年—2025年沈阳市6%、其他各市10%。原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统筹政策不变。

三、加强资金整合,支持重点领域

各市、县(市、区)要落实国家及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区乡村振兴实际,整合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支出方向: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持现代种业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立足补短板、强弱项,支持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农村教育、农村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支持用于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四、统筹政策衔接,避免挤出效应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和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动态监控,做好预期收入和收益研判,与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做好整体测算,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有效衔接,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