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辽宁日报 2022年05月17日

杨大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法者,治之端也,实现“双碳”目标需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系统破解制约和阻碍“双碳”目标实现的深层次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构筑实现“双碳”目标法律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构筑实现“双碳”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要前提是要科学立法,而科学立法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首先建章立制要从“政策先导”走向“有法可依”。对于实现“双碳”目标,我国采取了政策先行的做法,目前形成了以《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为统领的“1+N”政策体系。对于实现“双碳”目标这一重大改革来说,要于法有据,目前相关政策虽填补了空白,但行之有效的政策需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在法律内容上要形成以碳排放、碳交易、碳税等为主的规范体系,在法律形式上要形成以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框架体系,形成常态长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其次要主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形成“所依良法”。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实现“双碳”目标的专项立法,虽然相关立法散见于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等单行法之中,可各单行法在事权上各自为政,职能上彼此分割,降低了法律实施效能,这就要求要从单行法走向“所依良法”,确保立法工作从分散走向集中,从局部走向整体,从碎片走向系统,以此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适用性、执行性。再次要优化升级形成“良法善治”。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在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立法中存在重复问题,导致法律效力不强。针对这一问题,可采取“两法一典”的立法模式,探索应对气候变化进行立法,以减污降碳为核心任务,以气候预警为前置程序,明确碳排放的目标、强度、权限与义务。可探索对于促进碳中和问题进行立法,促进建立覆盖全国的碳市场,明确碳排放的属性,形成低碳社会共识。可加快推进环境法典编撰,统筹多元化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法律关系,形成具有综合协调力和基础涵盖面的法律体系。

构筑实现“双碳”目标法治实施体系。 要构筑实现“双碳”目标法治实施体系,就要把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法治行动,这就要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管制与引导并用。管制是严格执法的主要手段,政府要严格对碳减排进行审核、规制、监督,避免出现选择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克服出现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引导是严格执法的创新方式,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执法工作,可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通过行政扶持、行政评价、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让执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力求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与此同时,在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执法过程中要实施激励与约束并行。要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在碳排放许可、额度分配、规则制定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要尊重市场在碳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价格和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在碳金融、用能权、碳交易中的衔接协调效能,有效促减排、增碳汇。

构筑实现“双碳”目标法治监督体系。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构筑实现“双碳”目标的法治监督体系,可通过解决涉碳纠纷、化解涉碳矛盾,护航实现“双碳”目标。首先要充分发挥司法在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纠纷解决中的“预防”作用。因气候变化后果具有潜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实施预防性司法可消除传统司法事后救济的弊端,能够有效弥补立法缺陷,纠正执法偏差,平衡利益发展;可前移风险卡口,确保法律在实施中预先化解各类风险;能够细化诉讼流程,对诉讼启动、证明规则、庭审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强化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其次,要充分发挥司法在实现“双碳”目标中解决纠纷的“能动”作用。要重视涉碳案件创新,探索建立涉碳案件集中管辖和气候应对专门法庭,以司法公正为原则,确保个案处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建立制度化的司法联结机制,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司法协同,统一涉碳案件的审理标准,破除涉碳案件的地方保护壁垒。

构筑实现“双碳”目标法治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双碳’目标,不是别人让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必须要做”。因此,要构筑“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自上而下形成压力传导外,社会主体要自下而上形成实现“双碳”目标的自觉认同。要培育公众树立实现“双碳”治理的守法意识,推进全民共治。要以法律为引导,将实现“双碳”目标理念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让绿色低碳成为社会义务,与法律义务形成互助效应,实现公众在治理中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要将实现“双碳”目标理念融入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形成绿色道德规范体系,积极培育全民的守法意识。要厚积实现“双碳”目标的守法力量,促进企业努力实现发展与碳排放脱钩、社会各界积极承担降碳减排的社会义务。

(作者系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文明视域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研究”(21CFX04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