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辽宁日报 2022年04月02日

刘萍(210211XXXXXXXXXX22):

你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擅自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宋家村占地建设厂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个人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个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00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建设的500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自然资监罚字[2022]第004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本决定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青街158号,电话:0411-39805508,联系人:王永峻、田笛)

特此公告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