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债务催收公告

辽宁日报 2022年03月25日

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3)初字第139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二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现公告要求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注: 1.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2年3月25日

(下转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