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辽宁日报 2022年03月12日

(上接第五版)

四十三、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将第三款和第四款合并,作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四十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改为第八十九条。

(二)在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六)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本级人民政府”后增加“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

(七)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通过前,省、设区的市级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已经确定的,根据本决定增加相应的名额,并依法进行选举。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