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胡立杰、陈弘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胡立杰、陈弘的辞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