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在《经济日报》撰文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更好发展数字经济,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就要发挥出数据要素的重要作用。对此,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是一个重要抓手。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的产权制度应表现为产权的归属明确、产权的内容法定和产权的保护严格。明确产权的边界,可以避免产权之间的相互冲突,减少交易成本,产权的顺利流转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具体到数据要素,清晰的权利边界可以规范数据处理主体的行为,界定数据处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平衡各方利益。需要看到,使用、流通数据的权利是数据产权的核心内容,数据产权的实现必然要落脚在数据处理上。只有把各项数据产权的权利界定清楚,数据产权主体的权利才能落到实处,数据产权的转让才会具有明确对象,数据产权的价值才会有明确依据。
当前,我国在数据产权领域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数据本身的特征导致数据产权不清晰。二是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数据权属界定不清晰导致对数据产权的保护不完善。此外,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还应充分考虑数据处理行为相关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等一系列问题。
面向未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在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上下功夫。
一是需要明确数据产权界定的客体。数据产权界定的客体应是“数据”而不是数据记录的信息。建议基于数据的可控性推动实现数据的实质性归属。
二是需要维护数据记录内容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数据产权不仅涉及数据占有主体的利益,还关乎数据记录信息内容涉及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各主体的相关利益都需要得到有力有效维护。在实践中,可依据数据记录的信息内容,对数据占有者的数据处理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更好保护数据记录信息涉及的主体的利益。
三是需要以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建议研究建立数据产权归属状况的公示规则,保证交易安全,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自愿登记制度。同时,建议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数据产权归属的公示公信问题,以不可窜改的加密算法标记数据的权属。
四是需依据数据特征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制度。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等多种许可方式,依据数据记录的信息内容来明确数据产权许可的权利内容,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法定方式,促进数据顺畅流动。
五是需要积极构建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朝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围绕“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在数据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切实发力。数据产权保护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可探索建立对大规模侵犯个人数据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数据产权侵权成本;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处理好企业数据产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持续健全数据产权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根据数据本身的特征来积极探索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保护数据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