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秀鹏在《光明日报》撰文认为,自治、法治、德治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坚持三管齐下共同发挥作用,走好符合中国国情的基层社会治理之路,有助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建设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美好社会。
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夯实自治之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自治意味着基层群众对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自主管理,这就需要不断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并完善基层社会的民主协商机制,使之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协商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基层自治的基本途径。一方面,要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推进行政村、社区的协商,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务。另一方面,理顺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基层协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协商主体之间形成分工合作、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夯实基层自治之本。
规范基层政权运行,筑牢法治之基。基层政权处于国家政权的末端,不仅具体行使国家权力,也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是连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纽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最可靠的方式,旨在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实现规则之治。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要以法治为根本遵循,自治、德治都要在法治框架之下进行。规范基层政权运行,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基层管理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使基层社会治理能够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对于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权利保障和权力约束的统一,才能有效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强化德治之翼。法律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最根本作用,但也具有滞后性等不足;道德深植一定社会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之中,通过约束人们的心灵而进一步约束其外在行为,具有较强的动态弹性和现实适应性。任何国家和社会要实现有序治理的目标,必须依赖法律、道德、纪律、风俗等的共同作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要将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准则和公民价值规范,有机融入公民道德建设各方面、全过程,更好发挥其引领作用。同时,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融入社会治理,探索建立重大公共政策道德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团体章程等。只有坚持道德引导,重视德治的内生作用,才能在自治的基础上有效发挥法治的力量,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