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岩报道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或许对裁判有异议,为什么这样判?日前,省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意见》),持续整治判后答疑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
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因对裁判有异议而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的一种司法制度。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不仅是法官和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监督过程。
哪些案件需要答疑?《意见》明确范围,包括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和驳回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国家赔偿自赔案件,以及由院庭长根据工作实际,决定需要答疑的案件。
“判后答疑主要是针对民事、行政、赔偿等3类案件进行答疑,通过进一步释法析理,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审判延伸服务。”省法院审管办负责人介绍,判后答疑由承办法官负责,必要时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参加;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重点、难点案件的判后答疑;院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部分案件的判后答疑。原则上,答疑对象限于案件当事人,重点做好败诉方的答疑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胜诉方进行答疑。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广泛开展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建议活动,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就是市场主体提出的建议之一。作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规定当事人申请答疑的内容包括答疑的事项、时间要求、联系方式、地点等。判后答疑通常以面对面答疑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话答疑、网络答疑或视频答疑等形式,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