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琰
金融资本是知识产权转化的重要支撑,是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手段。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近年来,我省为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先后出台了《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等多个政策文件,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效益方面的重视程度一直在持续提高,服务知识产权转化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也在不断发展……辽宁虽然在知识产权金融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不可否认,实践模式和操作路径尚未达到优化、合理、平稳的状态,仍有一些现实难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易确定增加了评估难度,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细则和技术规范,欠缺权威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高,面临着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贬值风险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高,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热情度不高;企业相关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融资不够了解,多数仍习惯于用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来质押贷款;服务知识产权的中介机构专门人才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员数量较少,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技能提高还缺乏基础和覆盖面。
如何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有效利用担保制度,形成高质量、低成本的融资模式,是知识产权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需求主体(企业)、供给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服务保障主体(政府、司法机构、专业中介)的密切衔接合作,三方同向努力,这样才能更为有效地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评估难、风控难、流转难等问题,尽快实现“知产”向“资产”的转变。
作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保障主体,政府应继续完善知识产权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好法律层面“最后一公里”的制度保障工作,在知识产权评估细则、评估技术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管理等方面建立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法律。同时,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金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力度,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金融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促进银企对接,鼓励双方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活动。司法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更为严厉的打击。中介机构应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评估鉴定队伍,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探索科学、合理的评估质押资产价值的方法,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作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提高其争享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红利的积极性。首先,利用政府增信这一时机,成为知识产权金融的受益者。在知识产权金融业务方面做好政策研究、队伍建设、学习培训以及市场调研,实现融资惠企和自身发展的双赢局面。其次,扩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围。开发更多知识产权金融类产品,探索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便捷的、低成本的方案。最后,创新个性化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信贷审批制度,简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流程,缩短评估、审核阶段的时间,以便更为及时地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
作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需求的主体,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通变现能力。首先,要增强创新水平。企业应增强自身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意识,激发创造活力,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质量,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实用性和市场转化能力。其次,要提升管理能力。企业应加大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规范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重视信用,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最后,拓宽知识产权转化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开拓知识产权交易渠道,提高知识产权市场转化成功率。
(作者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