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法治政府数字化水平 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辽宁日报 2021年10月09日

田鹏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作出顶层设计、进行谋篇布局。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数据资源,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就要充分发挥数据在科学决策、智慧执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此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确保政务数据可信、可管、可控。

处理好数据收集与数据合规的关系,确保数据可信。政务数据是政府提高“放管服”效能的重要资源。基于大数据的普遍使用,政府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必然会对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及使用。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不仅会造成数据浪费、数据壁垒和数据鸿沟,更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隐私等合法权利,进而形成新的社会风险。特别是随着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和电子政务系统的日益发达,对档案管理、政务统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数据处理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避免大数据使用给社会治理造成新风险,及时把握大数据给法治政府建设带来的新需求,最大限度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与服务质量,进而推进治理现代化,在实现政务数据“全、准、快”的同时,必须实现政务数据合规合法,确保所有政务数据正当、有效、可信。一是组建数据合规部门,作为开展政务数据合规工作的“神经中枢”,负责对政务数据合规环节的把控、合规内容的审查、合规措施的落实与监督。二是从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出发,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确保政务数据的完整与真实。例如在采集阶段,在明确政务数据采集目的、用途、方式、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监管要求进行合规采集。三是注重培育公务人员的政务数据合规意识,树立着眼长远的健康发展观,借助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合规合法地应用政务数据资源,避免暴露个人隐私等侵权行为。

处理好数据使用与数据治理的关系,确保数据可管。智能化和大数据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可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有效保障,推动社会治理逐步由经验决策向大数据分析转变。作为实现数字法治政府的基础,数据治理是对政务数据行使权力和有效控制的活动集合,主要通过发现问题、整合资源、控制偏差、监督改进等环节,对政务数据的获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管,从而促进政务数据质量和价值的双提升。数据治理是数据有效使用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必须多措并举加强对政务数据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政务数据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中央和地方分别构建分类监管、分级负责的监管格局,实施覆盖所有政务数据的监管策略,满足政府各部门及公民个人、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收集、存储、检索、使用的各种合法需求。以医疗数据为例,医疗数据事关个人权利与社会稳定。应构建以患者权利为中心的医疗数据治理防护体系,实施医疗数据使用授权制度,严格管控医疗数据的流通过程,即只有经过患者或其代理人的授权,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及其他部门才能拥有医疗数据使用权,以此防止医疗数据泄露,保障医疗数据依法使用。二是健全政务数据治理标准规范。针对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及跨部门跨区域流动等不同场景,完善相应的规范标准,为实现“跨市通办”“跨省通办”提供遵循。同时,制定政务数据治理评测指南,可尝试引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政务数据的治理情况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三是加大对政务数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可采用提高罚款额度、剥夺相应资格等办法,倒逼政务数据的采集者、持有者、使用者及数据企业、网络平台等自觉加大数据治理力度。

处理好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的关系,确保数据可控。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政务数据的开发与共享也成为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支撑。因数据具有可重复使用性、流动多样性等明显特征,在共享流转过程中数据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大。政务数据的共享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政务数据的安全是法治政府健康稳定运行的基本保证。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并不意味着可随意使用甚至滥用,而应合法提取、依法使用。一是政府应加大数据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增加、更新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专业设备和系统,同时配置专业人员做好数据共享的风险分析,严格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审查,坚决避免政务数据安全的“黑箱”状态。二是面对政务数据泄密方式隐性化、多样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应通过技术途径建设政务数据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并逐步形成安全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识别风险、提前干预。三是制定完善的政务数据共享制度,明晰政务数据的共享内容和共享流程,明确各部门及上下游的责任边界,让政务数据的持有者有理有据地提供数据,让需求者高效便捷地得到所需数据,逐步实现政务数据安全可控。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