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崔隆的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任命王兴奎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三、任命李云波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四、任命姜鹏飞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免去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五、任命张忠月、王玉砚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六、任命王海霞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七、免去王桂莲、于法库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八、免去李光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九、免去曲维东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免去于德江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一、免去张祥楹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二、免去段炼、张秀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三、免去陈晓光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四、免去张彬的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十五、任命孙刚、王淑俐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任命李峥峥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十七、免去于长春、徐娴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