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草案)

辽宁日报 2021年09月29日

(上接第五版)

第六十条 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机制,组织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援助,重点针对患者、医疗卫生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提供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六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责任,并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加强对农贸市场、活禽交易等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职责、有关单位未按照规范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个人不服从、不配合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导致事件危害扩大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六)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七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完成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第六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履行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拒不服从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调度的。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港口、公园、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餐饮、洗浴等行业服务单位未按本行业组织制定的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行业指引落实各项预防与处置措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行业服务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