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孔爱群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党的十九大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之后,在省级层面出台的全国首部专门针对规范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其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有哪些重大的制度创新和政策突破?日前,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加快科技创新是时代赋予辽宁的重要任务。”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制定出台《条例》,是辽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带动引领全省产业升级的重要保障,是全省科技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成果。《条例》涵盖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生态、创新支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和关键要素,是一项系统引导、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其聚焦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突出辽宁特色,力求务实管用,在创新生态、鼓励突破、刚性约束、形成合力、责权利界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突破的政策举措。
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7%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条例》对保障基础研究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行了规范。
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刚性约束政府基础研究投入,规定省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7%。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遵循契约精神、市场目标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在技术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方面形成创新合力;明确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推行“揭榜挂帅”机制,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
《条例》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上,明确了有力的支持政策。规定省、市人民政府依托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分别落实建设资金;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亿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
侧重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和产权激励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涉及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方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转化后的利益分配等诸多要素。”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条例》侧重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和产权激励作用。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三方股权和利润分配,并对股权和收益分配比例作出具体规定。
去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其精神,《条例》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试点”赋权变为“应当”赋权,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通过赋权将激励前置到科技成果转化前,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调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突破性成果重奖500万
同全国其他省市已出台的科技相关法规相比较,《条例》专设了“创新生态”一章。“重点突出创新生态建设,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说。
对突破性创新成果给予重奖。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个人或者组织,由省政府予以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低于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不低于200万元;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重大创新成果应用奖奖项,按照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
在治理科研失信行为上,《条例》列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负面清单。从7个方面将科研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化,严惩论文造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创新决策上,允许失败,尽职免责。
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就是要以制度创新为科技创新打造生态、厚植土壤,用务实可操作的政策法规手段,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努力让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成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最大增量”,为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重要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