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反馈督察情况

辽宁日报 2021年07月21日

本报讯 记者杨忠厚报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5月28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21年7月20日向辽宁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督察组组长朱之鑫通报督察报告,辽宁省委书记张国清作表态发言,反馈会由辽宁省省长刘宁主持。督察组副组长刘炤,督察组有关人员,辽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辽宁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辽宁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对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全面部署。扎实推进督察整改工作,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以辽河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

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重点行业、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完成3975家“散乱污”企业、1427台燃煤锅炉、2282台工业炉窑整治。以辽河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实施工业、生活、农业污染“三源齐控”,推进水质改善。统筹开展渤海、黄海海域综合治理,盘锦市修复滨海湿地6.29万亩。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和安全保障,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先后制修订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发布实施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等6项地方标准。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10项约束性指标中7项为绿色生态指标。出台《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办法》。以排污许可制为载体,将全省近10万家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辽宁省高度重视此次督察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截至6月底,督察组交办的4660件群众举报问题已基本办结,其中责令整改748家;立案处罚515家,罚款5515.1万元;立案侦查24件,拘留5人,约谈261人,问责253人。

督察指出,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一些地区和领域问题还比较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效果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仍有差距。

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差距。思想认识仍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对绿色低碳发展理解不够深刻,还存在传统路径依赖,对“两高”项目管控不力。2015年以来,辽宁省高耗能产业能源消费比重逐年增加,2019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较2015年上升4.3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比例均未完成序时目标,能耗双控形势严峻。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违规推动项目建设。各地上报拟投产达产重点用能项目中,有37个项目没有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就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涉及新增综合能耗1000余万吨标准煤。(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