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依法依规开展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持续巩固生态封育成果,设立“巡河员、护河员”公益岗位和海湾巡查员队伍。
六是推进幸福河湖美丽海湾建设,各市、县至少选择行政区域内1条(个)河流(湖泊)实施幸福河湖建设,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沿海各市至少申报1个美丽海湾典型案例。
七是推动河湖湾长制有名有责、有能有效。各级河湖湾长要主动作为、担当尽责,经常开展河湖海湾巡查,组织实施“一河(湖、湾)一策”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展整治非法采砂、排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完善河湖湾长制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大奖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