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关系形成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义务

辽宁日报 2021年06月04日

本报记者 刘 乐

重组家庭,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近日,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合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成功化解一场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家庭纠纷。

古语云“百善孝为先”。然而铁岭市清河区一名85岁的老人,有7个孩子,却无人赡养,万般无奈下,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经过与当事方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承办法官了解到,原来,老人经历了两段婚姻,现有的7名子女分别为与前夫生育、二婚生育和二婚老伴带来的继子女。因多数子女没有常伴老人左右,导致亲情淡薄,而子女间关系冷漠、互无交集,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意见不一、消极推诿,甚至存在抵触情绪。

为帮助老人在桑榆晚景少一点纷争、多一分安宁,承办法官选择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基调。清河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干警分头行动,把转变子女思想作为调解的主攻方向,同时耐心解释说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做好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调解期间,法官不仅把当事双方请到法院,还数次奔波百里,远赴沈阳上门调解。经一个多月的耐心调解,这起赡养纠纷终于出现了转机,7名子女放下心结,同意每家每月出资400元,用于老人的生活费用。一场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家庭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据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生恩重,养恩亦重。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民法典》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华传统美德的坚守。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