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精彩 扫码观看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召开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市妇联对家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调解。
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法官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本版图片由本报记者黄岩、刘乐摄
本报记者 黄 岩 刘 乐
引子
5月27日,记者在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旁听了一场特殊的“审判”。
通往“法庭”的走廊墙面粉刷成暖色调,传递“和合”理念的图案和箴言醒目,置身其中,让人感受到踏实和温暖。审判区舒适的沙发旁边,还有供儿童玩耍和休息的区域。法官周铮和法官助理任翠玲给两位当事人倒茶,茶几上的桌牌写的也不是“原告”“被告”,而是“丈夫”“妻子”,背面还有“想想对方的好”几个字。
这场特殊的“审判”,更像一次充满人情味儿的家庭会议。落座后,法官和当事人从家长里短唠起,经过一下午拉家常式的劝说,“丈夫”当场撤诉。
眼前的这一幕,反映的只是全省各级法院创新“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一小部分。
近年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呈现出感情纠葛复杂化、利益分歧巨大化、矛盾升级化等趋势,这就要求法院在判决家事纠纷时,不能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而是要着力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变“对抗”性的诉讼为“柔性”审理,使得案件审理变得更有人情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依法妥善审理家事案件,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全省各级法院持续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创新“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推动家事审判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积极探索,让家事审判更有“温度”的同时,实现了家庭疗伤、社会减压、法院减负的共赢。
“一刀两断”绝非良策——
厘清感情纠葛,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我一定要跟他离婚!”面对法官的调解,原告贾女士坚定地说。而她的丈夫则威胁说要报复她。
这是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马世艳说,该案被告性情暴躁,常年家暴,原告离婚意愿强烈。这样的案件,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极有可能引发潜在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马世艳一方面邀请心理疏导师对原告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多次劝导原告作出适当让步,缓和与被告的关系,并向原被告双方阐释案件走向、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最终,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双方和平“分手”。
针对家事案件多为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矛盾冲突的特点,近年来,西岗区法院形成以调为主、以判为辅的新型调判关系,改变家事纠纷重“判”轻“调”的简单做法,切实把调解作为化解家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和首要结案方式。
“家事纠纷纷繁复杂,不能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对此,在家事审判一线工作多年的周铮深有感触。审判不是家事法官的目的,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时,法官要着力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既从法律层面解决纠纷,又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纠葛。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更需要洞悉人心,通达事理,在依法判案的同时,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省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从事家事审判法官的基本条件: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掌握相关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等。
离婚、抚养、继承、赡养,听上去家事法官处理的案件并不复杂,但恰恰家事难断。“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更复杂,激烈程度更大,更容易激化。”据西岗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玉慧介绍,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夫妻关系或者亲属关系,这决定了当事人之间更容易存在较多的感情纠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感情纠葛带入法律纠纷中,从而使法律纠纷涂上感情色彩,潜藏着矛盾激化的风险。再加上案件通常要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承受家庭分崩离析的同时,还将消耗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更容易给社会安定埋下隐患。
家务事不好断,“清官”更不好当。省法院民一庭法官郝宁告诉记者:“情感纠葛的根源性是家事纠纷与其他民事案件之间最显著的属性。正是基于血缘、情感的因素,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得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作出是非对错的判断,而应将改善、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家事审判的基本职能,以消除对立、弥合亲情、修复夫妻感情、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最终目的,并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大局目标。”
“一判了之”未尽全责——
打造前端诉源治理、中端矛盾调解、判后定期回访全链条家事审判模式
近日,记者跟随西岗区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法官回访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事人王老汉一家。
此前,80多岁的王老汉4个子女在赡养问题上产生分歧,经过调解,虽然达成了赡养协议,但4个子女轮流照顾老人的约定无法正常履行,矛盾再次激化。最终,在案件特邀调解员王东坤的努力下,4个子女各让一步,达成了轮流照顾老人的可行性方案。
将调解贯穿于纠纷的始终,法库县法院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院长陈林告诉记者,他们的做法是,矛盾初期,由村级调解员进行调解;诉前,由法院管理的特约调解委员会自行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组织调解;诉中,由法官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判后,在对当事人进行的定期回访中进行再调解。
为让家事案件当事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法库县法院还积极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不断强化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家事调解委员会,聘请特邀家事调解员,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化解,不断拓宽处理家事纠纷的途径。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嵌入基层社会治理最前端,延伸至群众身边。前不久,西岗区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法官王璐结束庭审工作后,和助理一起冒雨来到辖区街道,了解近期社区情况。
社区王书记告诉记者:“一年多来,西岗区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的法官定期到社区走家串户,排查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利用专业优势化解家庭纠纷和矛盾。社区积极配合,力争把矛盾纠纷在源头上化解掉。”
为了更好地开展家事审判工作,西岗区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室,5个街道司法所设立工作站,47个社区设立工作点,234个平安网格设立工作岗,构建起室、站、点、岗协同联动的四级工作体系,形成矛盾纠纷全域发现、分层过滤、递进处置的诉源治理网格化格局。
“家事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今后的生活,更关系到一个家庭是否和睦,亲情能否延续。跟踪回访和帮扶,有助于帮助当事人走出家事困扰,让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进一步增强,使家事案件当事人充分感受法院的人性化关怀,将司法服务温情延伸至庭外,这也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强化与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组织的长效合作机制,搭建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纠纷化解平台,为家事纠纷高效、快捷、低成本解决提供可替代性途径,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家事纠纷调解,效果良好。
“一家独管”成效难显——
建立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营造全社会参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氛围
家事审判是一项系统工程,只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不够的。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推动形成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
“这么多组织、这么多人关心我,为我们的事情操心,虽然我们夫妻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了,但大家把我们的后顾之忧都解决了,我们也不怨恨了,将来都各自好好生活。”这是近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刘女士的感言。
刘女士告诉记者,和丈夫结婚4年,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他们虽然没有孩子,但面临一些财产分割纠纷。双方有一套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婚房,作为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丈夫还要求她共同承担当初为办理婚事及购买婚房所借的60余万元外债,并返还彩礼钱。这一摊子烂事搅得两家不得安宁。
“离婚纠纷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涉及情绪疏导、住房保障、子女抚养的系统工程。该案双方矛盾突出,争议较大,‘一判了之’不仅容易激化矛盾,而且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我们与市妇联、婚姻家庭指导师、律师召开联席会议,梳理案件基本情况,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在多方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认识到各自在婚姻中的缺点和不足,经过慎重考虑,最终还是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并签署调解协议。男方独自承担其主张的共同债务,婚房归男方所有,并当场给付女方25万元房款。”鞍山中院立案一庭第二速裁团队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郭盈说。
该案的成功调处得益于鞍山中院构建的“五位一体”诉调对接机制。据了解,为深入推进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鞍山中院联合鞍山市妇联,探索推行由妇联干部、婚姻家庭指导师、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近亲属共同参与调解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五位一体”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界调解力量优势,公正、高效化解纷争,传递司法温情。
采访中,记者走进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年,该院被列为家事法庭试点单位,与妇联共同研究将家庭矛盾纠纷调解融入家事法庭调解机制中。
据沈北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区委政法委的协调,我们与民政、妇联等13个部门建立了家事案件联合化解机制,并下发了《沈北新区关于创建家事案件联合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在解决家事纠纷、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以及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推动建立了一套司法力量、社会力量、行政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得益于这一机制,在一起案件中,从沈北新区妇联接到“家暴受害者”小芳的投诉,到沈北新区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只用了4个多小时。时任沈北新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关丽君告诉记者,小芳婚后常年遭受丈夫殴打,有一次逼得小芳夺门而逃,户籍、身份证明材料都留在家中。在区法院的指导下,关丽君迅速联系属地派出所为小芳开具了身份证明,区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当日立案并签发了人身保护令。几天后,小芳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家事纠纷的基础是人身关系,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家事纠纷需要化解矛盾,修复感情,使濒临破碎的家庭重回和睦与幸福。因此,家事审判工作是综合性、全局性工作,需要多方支持,推动形成社会参与家事审判的工作格局。”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吸纳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参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成为多方面关注、多部门参与、多功效治理的社会系统工程。
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还将不断健全完善家事审判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推动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妥善化解家事纠纷。同时,深化诉源治理,继续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尽可能发动更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诉前。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创建家事纠纷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家事纠纷“案结、事了、人和”,为全省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保障。
观与思
功夫在“庭”外
黄 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无小事,家事法官便是家事纠纷的“解铃人”。当好这个“解铃人”可不简单,既需要懂法律,秉公判决,又需要懂生活,用巧劲消除对立、弥合亲情、修复感情,从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采访中,所有法官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家事审判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要让群众在审判中感受到春风化雨,断好“家务事”,需要在“庭”外下足功夫。
功夫在“庭”外,意味着必须抽丝剥茧、厘清头绪,将“刚性”法理注入“柔性”情怀。家事审判追求的不是“快刀斩乱麻”,而是需要法官以对当事人的责任心、修复亲情的爱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心,把解决矛盾纠纷作为己任,通过调查走访、组织座谈、上门调解等烦琐的“路上审案”,融汇法理情,让当事人信服,最终取得各方满意的调解、审判效果。
法断曲直,理通肺腑,情暖人心。“家和万事兴”,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一起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或许只是成百上千个案件中不起眼的一件,但对于社会而言,司法有温度,法官有温情,以“庭”外功夫解决“庭”内案件,提升家事审判水平,妥善处理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平安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