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英明报道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全面规范我省地方储备粮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就落实储备粮政策目标、严把质量安全标准、严明出入库管理责任、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明晰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承储企业的责任义务。
地方储备粮由多部门按职权共同监管。根据《条例》,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应确保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支持、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粮食管理部门应加强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
为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优选承储企业,《条例》完善了承储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定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政府指定部门选定。《条例》还规定了取消承储企业资格的具体情形。承储企业是负责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责任主体。《条例》对入库粮食质量检验、定期检验、出库检验、质量安全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承储企业应按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明确承储企业不得有“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等行为,并对各类行为设定了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