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 岩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民事诉讼大多因为赔偿纠纷,那么应该遵循怎样的赔付规则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顺序。恰好,昌图县人民法院近日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案释法,更易理解。
首先还原交通事故。倪某驾两轮摩托车与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倪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倪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倪某不服,将魏某及魏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据主审法官高亚忱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具体来说,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于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保险限额,故被告魏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倪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4757.62元,并驳回原告倪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