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通知》

确保涉民企社矫对象 “出得去”“管得住”

辽宁日报 2021年05月20日

本报讯 记者刘乐报道 近日,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做好涉民营企业人员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同时,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通知》从事项告知、申请程序、审批时限、监督管理、权益保障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程序,要求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明确告知其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赴外地时可以简便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应当实施简化便利的监督管理措施,通过信息化核查、电话通讯或实时视频等方式及时实施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外出的,可以用电话方式说明情况,提出申请,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准假。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返回居住地后24小时内,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报告,办理补假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此外,为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通知》明确,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具有超出批准事由、区域、期限活动等违反外出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