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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4. 在全省继续开展好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 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学习宣教活动,并作为辽宁 “八五”普法的核心内容。认真组织做好每年 “宪法宣传周”和 “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各市建立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基地。
5. 把宪法法律学习列入全省各级党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
6. 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确保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经费的 “五落实”。持续在全省开展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在全省教育系统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长效机制。加强省属高校法律院系宪法理论研究,推进宪法权威教材的使用。
7. 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和办法,符合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达到100%覆盖。
三、完善符合辽宁实际的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1. 省、设区的市、自治县党委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党委常委会会议及时审定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制度。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常委会请示报告。
2. 完善省、设区的市、自治县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组织编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做好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3. 健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会议时间和会次安排。
4.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
5.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立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工作。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工作责任制和起草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6.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根据每年地方立法计划,省、设区的市政协制定年度立法协商计划,有效组织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7.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实施城市更新,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有效防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化解风险等领域,加快制定完善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围绕保障民生,加强教育、医疗、文化、公共服务等领域立法。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相关的地方立法。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完善有关地方立法。
8. 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及时修订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解决执法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围绕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继续完善相关地方立法。
9. 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常性清理制度,及时解决地方立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地方立法之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10. 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全省统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的信息化平台建设。
11. 结合辽宁立法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12. 修订 《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的起草和审核水平。
13. 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行地方立法征求意见机制、重大立法事项论证咨询机制。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能力建设,提供专项立法经费支持。
14. 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公开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或信函形式进行说明。
15.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核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积极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
16. 突出地方特色,丰富地方立法形式,坚持 “小切口” “小快灵”立法。在吃透党中央精神前提下,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7. 健全保障依法立法的工作机制,在地方立法中,不追求 “大而全” “小而全”,在 “够用” “管用”的前提下,缩减立法篇幅,避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现违背上位法规定,以及 “立法放水”、超越立法权限或者重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
18. 探索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1. 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到2025年,建成5个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50%以上的市县成为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和地区。
2. 全省各级政府要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等,进一步调整完善省直各单位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3. 落实国务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新修订 《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论证和咨询的制度。
4. 全面落实 《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到2021年,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
5.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到2022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0%以上。
6. 积极推动行政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大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的争议问题。
7.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辽宁实际,全面推进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应用,推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8.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到2021年实现全覆盖。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
9.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全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10. 按照国家部署,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使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与国家平台衔接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11.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12.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激励保障措施。
13. 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和国家、省根据工作需要部署的执法检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14. 加快推进 “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推动建立辽宁省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机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依法归集共享各领域信用监管信息。
15.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工作规程,加大核查和失信惩戒力度。
16. 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鼓励推广 “包容免罚”监管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
17. 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 “非禁即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理、废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减轻企业负担。
18. 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制度。
19. 制定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辽宁省专利条例,推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0. 加快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接入。到2022年,建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高度融合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更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接入 “辽事通”。
(二)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21.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22. 明确三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提级管辖的方式,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职能。积极推动在辽宁设立知识产权、金融等专门法院,加快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健全辽宁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到2022年,一审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85%以上,一审判决民事案件发改率不高于3%。
23. 推进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顶层设计,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24. 明确法官办案主体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
25. 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6. 加强三级法院、检察院的专业办案团队建设。针对不同领域,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调配人员,组建办案团队,实现司法人员分工专业化、类案办理专业化。
27. 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机制。健全完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省法院、省检察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
28. 健全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程序,认真执行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官要严格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依法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检察官要认真履行庭审程序监督职责。
29. 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轻罪起诉率,有效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
30.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推行由律师代理。
31.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效。
32. 建立完善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
33. 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司法确认范围并对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作出详细规定,优化电子督促程序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到2022年,民商事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8%。
34. 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35. 加强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完善党委领导、党委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优化执行权配置,推进审执分离。到2022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不低于95%。
36. 积极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切实加强监狱内部管理,完善监狱安全治理体系,深入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完善监狱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探索健全罪犯分级处遇制度,依法统一执法标准。加强罪犯医疗保障,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完善监狱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武警、民政、卫生健康和安置帮教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
37.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法,完善监狱监禁和社区矫正有机衔接机制。到2023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低于0.1%。
(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
38. 制定辽宁省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具体举措和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9.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正式公布时,同步进行解读。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落实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全面落实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建立辽宁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40. 进一步增强全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重点对象普法工作力度,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入推进“互联网+普法”、智慧普法等模式。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到2025年,争取创建5家全国法治教育基地、建成100家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到600家,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实现100%覆盖。
41. 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
42. 加快起草《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重点行业等领域信用违约的监管。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督促整改、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完善红黑名单,支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43. 落实 《辽宁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办理机制。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44.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追究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健全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殴打、故意伤害、暴力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
45. 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升级“12348辽宁法网”。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46.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价指标体系。
47. 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辽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深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改革创新,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品牌硬、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积极培育涉外商事调解组织,着力打造服务东北亚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48. 积极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支持省内律师事务所与国际上大型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合作。优化拓展涉外公证法律服务,探索开展跨境“线上+线下”公证业务。鼓励大连、沈阳等仲裁机构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机构进行合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信息交流平台。
49. 强化涉外法治政策服务保障。有效引导辽宁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积极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和辽宁企业“走出去”的涉外律师团队,加强对有关企业、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的指导培训。鼓励、支持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辽宁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制定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长期计划,积极培养和吸引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有效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服务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和法治交流。
50.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积极推进综治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全覆盖,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51. 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专业化、行业化的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机构,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推进仲裁制度改革,支持大连打造服务东北亚的国际仲裁中心。
52. 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水平。
五、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一)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1. 全面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
2. 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层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法治监督合力,提升整体监督效能。
3. 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制度机制,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流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
4. 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
5. 完善人民监督员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6. 全面推行立法公开、行政执法公开和司法公开,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加大公开力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
7. 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建立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政府规章等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反馈制度。
8. 全面提升备案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应报必报、应纠必纠。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按规定依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快建设辽宁与国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相衔接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9. 建立和完善省级备案审查工作年度通报、报告制度。
10. 健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军区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制度,切实加强各系统备案工作机构协作配合。
(三)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11.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制度。
12. 制定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2022年前,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13.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司法建议回复率达到100%。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4. 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切实加强对法院、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
15. 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制度。建立检察长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系统内部公示、定期通报工作机制。
16.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
17.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建立由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联动参与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
18. 加快推进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和应用。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规范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完善跨层级、跨区域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工作制度,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流程、深化执法公开、强化执法监督。
19. 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监督机制,避免超权限、超标的、超时限适用侦查措施。
20.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21. 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并对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22. 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积极推行以公开听证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机制。健全减刑、假释等案件信息及时向罪犯及其家属公开制度。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和满意度评价等机制。
23. 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六、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积极夯实法治辽宁建设的坚实基础
(一)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1.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 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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