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东京在《学习时报》撰文认为,反浪费并非排斥鼓励消费。
反食品浪费法历时多年,数易其稿,今年4月29日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回想8年前,对反食品浪费要不要立法,学界曾有过争论。当时人们的分歧在于:政府一方面鼓励消费,同时又反对浪费。“消费”与“浪费”仅一字之差,在立法层面怎样确定两者的边界?这确实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又难以说清楚的问题。众所周知,美国著名学者马斯洛曾将人类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样就带来一个难题:既然人有五个层次的需求,那么该从哪个层次定义“浪费”?从不同的需求层次,对“浪费”的判定肯定会不同。
举个例子。你请朋友到饭店吃饭,本来点四菜一汤足以吃饱,可你却点了五菜一汤,结果饭菜吃不完剩下了。若从生理需求衡量,无疑造成了浪费,但若从满足尊重的需求看,你自己并不觉得是浪费,因为你多点一道菜,是要表达对朋友的尊重,或者是为得到朋友的尊重。
在消费环节定义“浪费”困难,同样在加工环节也难以定义。有研究报告称,由于粮食加工过精过细,每年浪费的粮食至少在150亿斤以上。这当然是专家的看法,而粮食供应商未必这么看。首先,市场上不少消费者对“精米”有需求。其次,“精米”价格也相对高。除去加工损耗,卖“精米”还是赚得多,供应商怎么会认为是浪费?
显然,对某种消费行为是否存在“浪费”,不宜从消费者角度看,也不宜从供应商角度看,而应站在政府角度看。亚当·斯密说得清楚,政府主要担负四项职能:维护国家安全、保证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助弱扶贫。民以食为天,国家安全本身包括粮食安全。从政府角度看“浪费”,实际就是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定义“浪费”。
问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怎样定义“浪费”?需把握三个重点:政府应优先保障消费者哪个层次的需求?消费行为在何种条件下会产生负外部性?对哪些商品应鼓励消费而对哪些商品应倡导节约?以上三点相互关联,也是定义“浪费”的三个关键前提。
政府应优先保障哪个层次的需求,大家对此应该容易有共识。对政府来说,当然要优先保障人们的“生存需求”,因为“生存需求”相对其他四个层次的需求,是第一位的需求。
消费行为在何种条件下会产生负外部性?此问题应根据商品的供求状况判定。一般地讲,供过于求的商品,消费不会有负外部性;供应短缺的商品,则往往会产生负外部性。仍以食品为例,若明知食品供应短缺,却有人出于赢得尊重需求或社交需求过度消费食品,结果导致另一部分人生理需求的食品得不到满足。这种消费行为,就存在明显的负外部性。
至于对哪些商品应鼓励消费而对哪些商品应倡导节约,我的观点是若某商品供过于求,政府可鼓励消费;若供应短缺,则应倡导节约。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对“食品浪费”给出定义:从政府角度看,在食品供应短缺的条件下,假若消费者超过生理需求而过度地消费食品,此现象则为浪费。这里,再作三点解释。
第一,对食品是否存在“浪费”为何要从政府角度判断?这一点说来简单:因为政府既不同于消费者,也不同于供应商。我们知道,消费者所争取的是满足个人最大化需求,供应商所争取的是最大化利润,而只有政府,追求的是维护最大化粮食安全。粮食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所以对“食品浪费”的判定,必须从政府的角度看。
第二,反对食品浪费为何要立法?我认为归根到底的原因,是市场失灵。前文说过,消费者自己花钱过度消费食品,是为了满足尊重需求;供应商过度加工粮食,是为了争取最大化利润。从市场规律看,两者皆无可厚非。可他们的行为却损害了国家粮食安全,而且市场对此无能为力,市场不能纠错,当然要靠法律纠错。
第三,反对浪费并不排斥鼓励消费。生产的目的是满足消费。中央明确讲,扩大消费是长期方针。按照本文的定义,浪费是指具有负外部性的消费。消费之所以产生负外部性,是由于该商品属生存必需品而且短缺。由此看,国家所反对的浪费,是指对短缺生存必需品的过度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