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给农民工开支

辽宁日报 2021年05月13日

本报记者 徐铁英

付先生:我是一名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提出用企业产品替代支付部分工资,让我们自行销售获得收益。请问,这种方式合适吗?我们能否拒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因此,你打工的企业不能以企业产品替代工资,你有权拒绝。

从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条例》对工资支付周期也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